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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借貸,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借貸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貸,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貸,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貸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貸9萬元。 吳先生夫婦出示了一張結算清單,內容為「狄笛母親2008年打入小劉卡裡人民幣5萬元,委託小劉(劉某某)炒港股」,旁有「該筆錢由於港股市值大幅縮水,提供兩種解決方式歸還。1、根據目前市值計算當時5萬元的票貼餘額,2、一年半後歸還5萬元。」的打印文字;內容為「狄笛母親打入我卡裡人民幣4萬元作為夫妻雙方生活費」的文字被劃去,下方寫了「借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 法庭上,女婿小劉卻說不存在房貸的事實。他認可岳父母曾通過銀行向自己匯款9萬元,但該款是岳父母對自己結婚後的贈與,用於與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爾旅遊,根本不是借貸。他稱結婚後,雙方父母都贈送錢款給新婚的他與狄笛,還稱雖然結算清單上的「借貸4萬,小劉(劉某某)修改此處」是自己所寫,但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6月初的一個雙休日,自己與狄笛在北京的家中發生激烈爭吵,在狄笛欲發生過激行為、局面失控的情況下,為平息矛盾而隨手寫下這些文字。 審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劉與妻子狄笛的離婚一案中,小劉承認於2009年9月已與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對此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貸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貸,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貸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貸4萬元。 文章來源:http://xn--nwq409l.viviok.tw/item-03.html 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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