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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社基本要求是:目的語文本應該有一個功能–包括兩個組成部份,即:達意語言功能和人際語言功能,這一功能與始發語功能對等。另外,目的語文本應該用對等的語用方式來實現這一功能。
翻譯社的翻譯模式如下:首先從一系列共八個角度(其中包括三個語言應用者的角度:家鄉籍貫、社會階層、所處時代;五個語言應用角度:語言媒介、參與程度、 社會職能、社會態度、知識範疇)對特定始發語文本進行分析,以及上述語言應用角度建立的語言學(句法、詞法、原文)相關因素。始發語文本的成文輪廓表明某 功能的特征,從每一個六合彩出發都可以對兩個功能有所維護,而且各具特色。這一成文輪廓被用於衡量目的語文本的尺度。 目的語文本的成文輪廓及功能與始發語文本的成文輪廓功能源於同一類型的情景–語言分析,因而翻譯社 把兩者進行比較。上述兩者是否符合,符合的程度就能說明目的語品質達標與否在評估兩種文本是否符合對等的要求時,有必要區分讀者與譯者觀點角度的差異和隱 性錯誤(covertly erroneous error), 以及不是由於觀點差別引起的錯誤和顯性錯誤(overtly erroneous error),後一種錯誤包括始發語與目的語涵義不符合的情況,還有破壞目的語語言體系的情況。對目的語進行最終品質的評判過程包括:建立一個隱性/顯性 翻譯錯誤一覽表,以及由此導致的兩功能構成成分不符的情況。 正是在此研究的基礎上,翻譯公司提 出了“翻譯分類學”,即區分兩種基本的翻譯類型:顯性翻譯與隱性翻譯。當始發語文本與始發語文化之間存在較大的聯系,並在始發語所屬社會中獨立存在時就需 要用顯性翻譯,相反就要用隱性翻譯;隱性翻譯並不像始發語文本的目的文本那樣語用功能如此明顯,就像他本身就是始發語一樣。 評估不同類型的翻譯時應采用以下原則:只有在始發語文本與其所在文化聯系不大的時候進行隱性翻譯時才能取得功能對等。在做顯性翻譯時,嚴格意義上的功能對等是不可能實現的,需要另外建立一個第二層次的功能作翻譯品質的標準,才能獲得完整的譯文。 文章來源:http://xn--fizy1llvk.twok.tw/translate05/ 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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