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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慧從事海產批發,因在生意競爭下怕流失客戶,所以只有接受客戶所開出的遠期支票,在無經驗之下,從借款廣告中看到林林總總、各式各樣的廣告,雖然心裡有些擔心害怕,但屈於現況只好找到了一家所謂的合法公司,他撥了電話和對方洽談後、在沒有完全了解狀況之下,甚至於連對方公司設立的地點在哪都不清楚的情形下,就將客戶開立的支票拿去換取現金,才知道月息竟高達30%。
吳氏夫婦向女婿小劉的賬戶裡打了9萬元,豈料之後小劉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吳氏夫婦認為這筆錢是汽車借款,因此向小劉索回,但小劉卻說這錢是岳父母的贈與,已用於小夫妻的境外旅遊,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那麼,這筆錢款究竟該認定是借款還是贈與款項?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款,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 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款,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款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錢,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款9萬元。 法院認為,女婿小劉婚後向岳父母借款4萬元,但該債務系小劉與狄笛婚後所形成,債務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劉可在還款後另行向狄笛主張。而結算清單尚處於討論階段無確認內容,更未認定該款性質為借貸,因此認定5萬元為借款證據不足。法院遂一審判決小劉歸還吳氏夫婦借款4萬元。 現代的人買車時大部分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以免準備過多的現金防止不時之需,有鑑於此大部分的車輛也成為俗稱的”貸款車”,此種車輛因購買時已向銀行貸款,因此也由銀行辦理設定動產抵押擔保之手續,還記得在買車時銷售的業務向您代收3000~3500元不等的設定費嗎?這就是向監理單位辦理時所需要的規費。 借款顧名思義以汽車作為擔保品向債權人借款抵押,而原車可用,即車輛在作為抵押借款之後,依然可以讓債務人使用,增加其汽車借款之方便性。 在配合數次之後,經過仔細的計算,這段期間的獲利竟然不夠支付利息,王之慧才知道這家公司就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地下錢莊,因為在這樣不當的週轉下,導致資金缺口不減反增。王之慧一方面後悔不已,另一方面開始擔憂害怕。 因為如此當您用貸款車再向借款或民間的融資公司票貼時也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車輛的權利人是銀行,借款或民間的公司也就無法再一次的設定動產抵押擔保,那麼對於借款或民間的融資公司來說,在無法設定的情形下作出借款時,風險相對的就提高了許多,但是為了有需要的民眾能夠有融資的管道,各個借款或民間的融資公司還是能夠以各種的方式來達成民眾融資的需求。 某天送貨到環南市場,經過建國北路時,看到國豐借款門口的LED廣告招牌,剛開始還抱著懷疑的態度,想會不會也是一家地下錢莊啊,考慮後抱著姑且問問看的心態走進來,經由國豐借款專員B君詳細解說後,了解借款及還款的相關流程,在看到身穿整齊制服的服務人員親切關心的態度下,決定和國豐借款配合,在短時間裏,公司運作逐漸恢復正常,今年中秋節的時候,王之慧特地帶了2隻活跳跳的帝王蟹當作謝禮,從此之後國豐當舖裡的員工,如要買海鮮,一定會向王之慧買,因為除了新鮮外,價格一定有優惠,我們反倒成了王之慧的客戶了。 文章來源:http://xn--nwq047d.twok.tw/shine1.html 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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