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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提升徵信服務品質」項下工作項目辦理。 貳、目的 本評鑑作業主要針對徵信機構經營管理機制進行評鑑,分別就「徵信機構對委託案件的處理能力」、「徵信體系的競爭優勢」及「徵信機構管理機能的健全度」三大構面進行評鑑作業。對於通過評鑑之徵信機構,將舉辦公開的授證表揚活動,以表彰優質之徵信機構。 參、評鑑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評鑑對象:徵信機構 二、申請資格:須為國內合法登記經營之徵信機構,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 1.公司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 2.無重大糾紛、無違反消保法與無不良債票紀錄等。 肆、評鑑申請方式 一、申請應備文件: 1.104徵信網評鑑申請表 2.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服務標章或商標登記註冊證明文件。 3.104徵信評鑑同意書 ( 附表二) 4.近3年財務報表(資產負責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最近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5.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萬(含)以上者,需另提供前1年度之會計師查核 6.書面報告 二、申請應備文件: 檢具申請應備文件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各1份,寄送書面資料至104徵信評鑑委員處 伍、聯絡方式 104徵信評鑑委員處 陸、審查作業說明 一、前置作業: 由申請機構自行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認資格符合之業者,即進入初審程序;資格未符合者將由執行單位另行通知。 二、初審作業: 由產官學專家組成評鑑審查小組,依徵信機構所提交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初審結果將由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初審未達60分者不得進入複審程序,最終複審名單將由審查會決議。初審評分佔總計分之25%。 三、複審作業: 安排審查小組委員至徵信機構現場實訪,透過企業簡報、與經營者訪談、實地訪視及企業主訪評等方式,現場實訪時徵信公司須列席供委員訪評。 複審作業進行期間,評審委員可另以電話抽訪方式訪談徵信機構,評估徵信機構營運策略的規劃及落實程度。複審結果將交由審查小組會議進行決審,核定最終通過評鑑名單。複審評分佔總計分之75%。 文來源自:http://www.holmes.org.tw/board-02.html? 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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